竹山鎮瑞竹瑞德巖管理委會章程

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廿八日
竹山鎮瑞德巖管理委員會章程
瑞德巖管理委員

竹山鎮瑞德巖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瑞德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南投縣竹山鎮瑞竹里鯉南路305-15號
第三條:本巖崇奉觀世音菩薩,道教聖神,宏揚教義復興民族文化,重整道德
致力公益及慈善事業,促進社會福利為宗旨。
第二章事業
第四:本會應辦事業如左:
(一)講經勸善提倡固有倫理道德。
(二)創辦社會公益事業。
(三)扶厄濟困營謀地方福利事業。
(四)提高信徒間之懇親互助以期地方安寧。
(五)其他合於第三條規定宗旨應辦事業。
第三章財產
第五條:如財產表
不動產總額:
財產總額:
第四章信徒
第六條:凡以虔誠崇奉倫理道德醒悟修身實踐行善之人,而願意加入本巖為信徒者得依第七條規定加入為信徒。
第七條:新加入信徒,願意遵守本章程第三條之規定及本巖一切規定事項
填具申請書經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提請信徒大會審議通過,並報請有關機關核備。
第八條:信徒一律有提案、發言、表决權,年滿二十歲以上者有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利,信徒應遵守政府有關法令並服從本章程暨大會所决事項。
第九條:信徒如有違反本章程暨所决事項,或其他不法行為等情事致妨害本嚴信譽者如由信徒檢舉按其情節提請委員會審議後提經信徒大會决議分予以警告或除名處分。
第十條:信徒無故缺席信徒大會連續三次或自願放棄信徒資格者均得提經信徒大會通過並報縣政府核備後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信徒被除名或自願放棄信徒資格者,喪失對本嚴一切權利。
第五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以信徒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委員會受信徒大會之委託執行決議事項及管理廟務。
第十三條: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候補委員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信徒大會選任之。
第十四條:前條選舉為圈選式由信徒二人推薦一人為侯選人圈選不得超過名額二分之一,
不能出席可委任信徒行使權利,但一人僅能受託一人,開票結果以得票之多寡為順序依次當選或侯補如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第十五條:本會委員互選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主任委員綜理本巖一切廟務,對外即代表管理人,主任委員如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同時不能執行任務时,由委員中選一人代理之。
第十六條:本會設總務組,財務組、建設組、祭典組各置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及置會計、出納各一人由委員會聘任之。
第十七條:本會得聘熱心公益樂善好施之人士為顧問。
第十八條:本會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綜理監察事務。
第十九條:本會委員或監事均為義務職,其任期一律四年連選得連任、委員或監事
因故出缺時,由各該候補人依序遞補之,但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本巖置住持一人,其人選提經信徒大會通過後由本會予以聘任之。
第二十一條:委員或監事如有左列各項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因故辭職,並經信徒大會決議者。
(二)曠廢職務經信徒大會議決令其解職者。
(三)無故缺席委員,監事會議連續三次以上者。
第二十二條:信徒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修改章程。
(二)委員及監事任免。
(三)議決信徒異動增減及第九條規定事項。
(四)審議本巖事業計劃暨經費收支預決算。
(五)審議委員會或監事工作報告。
第二十三條: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本會興辦事業及工作計劃。
(二)執行信徒大會議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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